眼根

梵语 caksur-indriya,巴利语 cakkhundriya。音译斫刍。单称眼。为眼识之所依,能看取色境,即为不可见有对(有碍)之净色。五根或六根之一,为十二处中之眼处(梵 caksur-āyatana),十八界中之眼界(梵 caksur-dhātu)。普通所称之“眼”指眼球;然于大毗婆沙等经论分为二种,谓可见而由筋肉所组成者,为扶根(扶尘根);对此,不可见而有能见之作用者为眼,称为胜义根。其中,扶根以四尘为体,为可见有对;胜义根以清净之大种所造之色为体,为不可见有对。

关于眼取境时,是眼识能见色,或眼根能见色等问题,历来有四种说法,而以其中之“根见”为大毗婆沙论所认可,故于论中一一评破其他三说,即:(一)根见,为世友所主张,称为“根见家”,谓眼根观照色境之力用,称为见,眼识则仅能了别眼根所观照之境。若谓眼识能见色,则识为无障之法,故应可见被障蔽于壁外之境,然其识见既不能成立,此即为“根见”之证明,即根为有障、有对之法,故不能见被障之色。(二)识见,为法救所主张,若谓眼识可见色,识应有见相,然识无见相,故识见之理为非。(三)根识相应之慧见,若谓根、识相应之慧能见色,则与耳识相应之慧,亦应闻声,然慧无闻相,故慧见之理非。(四)根识和合见,若谓根识和合而见色,应于一切时皆能见色,以无时不和合,故理为非。

对此根见或识见之问题,大乘唯识主张根识和合见。盖唯识宗认为一切诸法皆为第八识所变现,而无小乘所说的由极微所成之根境,故认为“根”仅具有“识”所藉以攀缘而变现“境”之功能以外即无其他功能。又诸经论关于眼之种别,亦有多种说法,或谓异熟生、长养二种,或说三眼、四眼、五眼、十眼等。瑜伽师地论卷三对于眼之种类,记载最详,论中由一种“能见之眼”增数至过去眼、现在眼、未来眼、内眼等之十一种眼。[杂阿含经卷十三、大毗婆沙论卷十三、俱舍论卷二、大智度论卷三十三、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三本](参阅“眼”4742、“眼识”4744) p47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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