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制

有关匡正僧尼行为之制度。又称清规、僧禁。即于僧团除戒律之外,另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之制度或清规。我国僧制约始自东晋道安所订之僧尼轨范,包括行香、定座、讲经、上讲、布萨、差使、悔过、常日六时行道、饮食、唱食等诸法。至北魏时代,诸帝极重视僧制,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诏立僧制四十七条。宣武帝永平元年(508)秋,敕令僧众犯杀人以上之罪者,依俗法处断,余犯悉由中央僧官机构昭玄寺以内律裁决。翌年又制定僧尼治罪之法,禁止僧尼积聚八不净物,或藉三宝之名贷款供他人营利。孝明帝时(516~528),律学大师慧光作仁王七诫及僧制十八条,惜今皆不传。此仁王七诫或依仁王般若波罗蜜经所立。又南朝刘宋之沙门僧璩曾撰僧尼要事二卷。齐武帝永明年间(483~493),竟陵文宣王撰僧制一卷。梁武帝普通六年(525)任命光宅寺之法云为大僧正,法云即制定僧制,作为后代之规范。至隋代,文帝开皇十五年(595)敕令有司辑录大小乘经典中禁约沙门之法语而成众经法要十卷。唐开元年中(713~741),制有道僧格,谕令僧尼、道士等,不得饮酒、食肉、食五辛、作乐、赌博、着华服等。其后,禅僧百丈怀海制定清规。历代丛林即依此清规为蓝本,作权宜性之增减。至元代,奉敕重修,称为敕修百丈清规,为历代寺院之基本法规。

日本则于大宝元年(701)制定僧尼令。养老元年(717)下诏匡正天下僧尼之弊风;翌年改大宝令十一卷为养老令十卷,其第二卷即僧尼令,凡二十七条,敕令犯戒者须受苦役或还俗之科刑。镰仓时代,管理僧尼之权归于武家之手。明治维新以后,各宗派各定教规宗制,以管理僧尼,此制沿袭至今。[梁高僧传卷五、续高僧传卷二十一、大宋僧史略卷中、魏书释老志第二十、唐六典卷四] p57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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